医患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某1、某某某2分别为死者某某某之女、之夫。某某某生前曾前往二被告处就医,于2022年4月26日11时3分因重症肺炎在某某医院内过世。另查明,二原告提交医疗费、鉴定费票据若干,用以佐证其费用支出情况。
二、患方诉称
2022年2月9日,某某某因皮肤感染前往某某医院门诊治疗;同月19日,某某某因发热前往某某医院急诊留观;同月22日,某某某离开某某医院并前往某某二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9日,某某某于某某二院出院;
同年3月26日,某某某前往某某医院急诊留观,并于次日住院;同年4月13日,某某某于某某医院出院;同年4月19日,某某某前往第某某医院急诊留观,并于同年4月21日转重症监护室抢救;同年4月26日,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患方认为
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重症肺炎。二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前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延误治疗,致使某某某由普通肺炎感染发展至重症肺炎,且其过错与某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未果,遂成讼。
四、患方诉求
1.二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318018元、医药费120898.30元、丧葬费647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999.34元,合计630476.64元的70%,计441333.6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五、被告某某医院及某某二院辩称
经司法鉴定确认,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相关诊疗行为与某某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对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司法机构鉴定意见
在本案诉前鉴定期间,二原告就二被告针对某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与某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问题向本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某某某1司法医学鉴定机构、某某某2司法鉴定所、某某某3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事项超过其能力范围为由终止鉴定行为。
七、医学会鉴定意见
此后,本院又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该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出具的某医损鉴[2023]某某某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
某某某因皮肤感染,于2022年2月9日至一中心门诊治疗;因发热,于同月19日至同月21日期间在某某医院急诊治疗;因全身散在皮疹、发热,于同月22日至同年3月9日期间在某某二院住院治疗;
因纳差、呕吐、发热,于同年3月27日在某某医院门诊转急诊治疗,并于同日至同年4月13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因呼吸困难,于同年4月19日至同年4月26日期间在某某医院急诊转住院治疗。并认定:某某医院、某某二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二原告不认可该结论,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二原告不认可质询情况并申请对案涉事项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能证实案涉鉴定意见存在不应采信之情况,本院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
八、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未能证实二被告对其亲属某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经司法鉴定确认二被告的相应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存在侵权事实,二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法院判决
2024年1月31日判决,驳回原告某某某、某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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